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装修欠款引纠纷 凭证性质定权责

时间:2026-09-03    点击: 次    来源:法询网    作者:江源 - 小 + 大

装修欠款引纠纷 凭证性质定权责

基本案情

2025年3月,原告承接被告牙科诊所装修工程,工程于2025年4月30日顺利完工并交付被告投入使用,整体装修费用合计77400元。工程交付后,被告迟迟未支付装修款项,经原告多次催告,被告于2025年9月23日出具书面凭证一份,虽标题为借条,实际系对装修工程款的欠款确认。

此后,被告仅通过微信、现金方式共计付款16600元,剩余款项迟迟未付,原告遂诉至法院。

法院审理

法院审理查明,原告已完成全部装修施工,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,双方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真实有效。被告出具的书面凭证,结合施工事实、催要记录及付款记录,足以证实该凭证并非借款,而是对装修工程款的结算确认,欠款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。

为实质性化解纠纷,承办法官围绕双方争议焦点耐心释法明理,厘清法律关系,兼顾被告实际还款能力,积极组织调解。最终,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约定由被告分期履行剩余欠款付款义务,矛盾得以妥善化解。

法官说法

司法实践中,判断债权债务关系,不以凭证标题名目为准,而以基础法律关系、实际发生事实作为认定依据。若借条、欠条所载款项实际为工程款、货款等,法院可按照真实法律关系予以认定。本案中,装修完工交付后,发包方依法负有及时结算付款的义务。

法官提醒,市场交易中应坚守诚信原则,及时结算款项,出具债权凭证时应规范书写,明确款项性质,避免因凭证名目不清引发法律纠纷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九条: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: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
投稿:江源区法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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